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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合同承诺服从公司调配,后不愿意服从,要求赔偿如何裁判?

日期:2022-08-17 来源:鹏港律师 发布人:鹏港律师 阅读:654
案情摘要:2009年陈某至扬州某家电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数份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从事分销经理等工作,工作区域在扬州及各地分公司。如因公司发展需要,乙方(劳动者)承诺无条件服从甲方(公司)安排的岗位、任务、职责。2013年5月1日,陈某从原行政管理中心行政主管的岗位调至文昌店行政主管的岗位。2013年8月30日扬州某家电公司决定取消各门店行政主管岗位,要求陈某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岗位调配,调至加盟管理中心任营销专员。但陈某不同意本人岗位异动。2013年9月4日扬州某家电公司公司向陈某发出通知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在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扬州某家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064元。

法院审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虽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因扬州某家电公司未能举证其因公司发展需要取消门店行政主管岗位的真实性,亦不能证明其与陈某协商调岗的过程,原审法院认定对陈某的调岗不具合理性,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故判决扬州某家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064元。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变更工作岗位,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仍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如不能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则不能以劳动者拒绝调岗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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