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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承揽的区别和认定

日期:2022-08-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发布人:鹏港律师 阅读:649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雇佣与承揽的区别。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事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规则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则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仅在定做或者选任、指示有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边际案例,不易区分。
具体来说,可以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上述标准之(1)学理上称为“控制标准”,(2)、(3)、(4)称为“契约形态标准”,(5)称为“组织标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事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在具体处理上,虽然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则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仅在定作或者选任、指示有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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