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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卷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遭受其雇员侵害的,可追究该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日期:2022-08-24 来源:鹏港律师 发布人:鹏港律师 阅读:589
在合伙经营过程纠纷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如因其雇员的侵权行为受损,可追究其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当无法追究雇员的责任的时候,则可以直接要求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他合伙人内部的具体赔偿数额,则可以根据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债务承担比例没有约定时)进行确定。
附: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刘某与张某口头达成合作做水果生意的协议。双方约定盈亏按照刘某90%,张某10%分配。2009年11月张某乘坐关某驾驶的车辆送水果到某县销售,途中关某车辆失控造成张某受伤、水果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关某负有全部责任,张某后治疗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20万元,刘某支付了11万元。关某去向不明,名下也无财产。张某之妻王某起诉刘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的80%和死亡赔偿金31万元。法院查明涉案车辆无任何保险,王某家庭生活困难,刘某开有一家水果批发公司,经济条件较好,张某、刘某与关某约定每月6000元服务费,请关某帮忙送水果。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对事故无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张某是执行合伙事务死亡,刘某作为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刘某支付死亡赔偿金31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1万元,再支付20万元。二审认为按照双方盈亏比例分担,刘某未超过其比例应当承担的数额,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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