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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日期:2022-08-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发布人:鹏港律师 阅读:60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审判实践表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适用法律比较困难,且往往引起社会争议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又要慎重稳妥,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要严格把握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已从法律规定的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人民法院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损害,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痛苦为原则,不要随意扩大受案范围。对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当受理,慎重处理。二要严格掌握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比较严重的,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明确,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法治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赔偿数额要切合实际,原则上不宜过高。各地因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数额可有所差别,不要互相攀比。要正确引导当事人,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并向请求人说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以限制滥诉行为。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无形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很难以单一标准直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法官在确定其具体数额时,必须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为了给裁判提供指引和限制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必要以列举方式将主要考量因素加以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作了有益尝试,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具体规定为:(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考量上述因素基础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时,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仍可在参考上述因素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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